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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人们的婚姻观念的不断改变,人们虽然在结婚前对对方很信任,但任然要防止对方会有出轨的行为,而为了防止对方出轨,夫妻忠诚协议书就出来了,虽然双方都希望这张协议只是一张废纸,但有时事情真发生了,有些人就想知道夫妻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益,那么,婚内书写的忠诚协议有法律效益吗? 离婚时能用吗?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婚内书写的忠诚协议有法律效益吗 离婚时能用吗
关于婚内的忠实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为上述婚内协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该约定的实质内容不与强行法冲突,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
问题仅在于:上述协议其约定内容的实现,需以离婚为条件。因为:夫妻间之不忠,在法理上属于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现行法律对此特殊形式损害赔偿权利的行驶,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条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第三款)。
婚内书写的忠诚协议有法律效益吗 离婚时能用吗
有另外一种观点不具有法律效率,该观点认为:
1、协议内容违法。其理由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
2、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
3、确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将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4、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补偿并不是婚姻财产约定,而是一种损害赔偿,不能约定,只能依法据实计算。
此观点的错误在于:未意识到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一种结果,而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则多种多样,如有侵权的损害赔偿,如有违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而在违约的损害赔偿中,当事人是完全可以事前约定“违约金”的(你总不能否认立法吧?),同时,这个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上造成违约损害数额之间,法律并不要求存在着某种等比关系。如果其还坚持认为“要依法据实计算”,那么他应当等到进了全国人大或者最高院之后去修订现行法吧。但是现在,该观点就应当(我这个应当就是必须)断然抛弃。
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经常会出现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 、 “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忠诚协议离婚时能用吗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在将来如果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时,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是财产责任)的协议。在理论界,对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忠诚协议无效理论,其理由概括起来是:因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与个人情感为基础的协议,所以不能用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如果认定这类协议有效将极大地束缚人性的自由,进而使婚姻自由的原则名存实亡。另外一种理论认为这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协议,其违约责任的约定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夫妻财产约定。既然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可以设立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故这类附延缓条件的忠诚协议也应为法律所允许,进而认定其有效。对此,本婚姻律师在赞同第二种观点的同时进一步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民事约定,而民法理论中有一项重要原则,即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时候效力大于法定。从夫妻忠诚协议的特征来看,其为民事约定,违约后果是财产责任,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应当这类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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